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所医德医风建设,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能,进一步建立医德医风建设长效机制,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,提高群众和社会满意度,依据《日照市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日卫发〔2015〕6号)制定本方案。
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医德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,医风是医疗行业风气,是医德在医务人员工作中的具体表现。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医疗卫生行业、医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。
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医务人员,是指在我单位内的医、护、药、技、工勤、管理等各类人员。
第四条 医德医风建设按照“主要领导负总责、谁主管谁负责、一岗双责”和“惩防结合、纠建并举、奖优罚劣”的原则和教育、制度、监督并重的做法进行推进。
第二章 职责要求
第五条 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及科室职责以《日照市皮肤病防治所关于成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》为准。
第六条 皮肤科门诊、病房、医学美容科等科室要按照上级行政部门和单位的要求,通过多种形式、渠道普及看病就医常识和健康知识,力争群众对医疗服务的预期在科学合理水平上。
第七条 各科室应当通过加强内涵建设、开展新技术、实施新举措,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,更好地为群众和患者服务。
由注射室负责开展患者随访服务,贴近群众,了解需求,持续提升服务水平。
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核心价值观,落实“以人为本、德高医精、廉洁行医、诚信服务、群众满意”的理念,坚守医德医风底线,尊重病人、服务病人、关爱病人、理解病人,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医患沟通能力,构建和谐医患关系。
第三章 建设管理
第一节 一般规定
第九条 医德医风建设是医疗行业的重要工作任务,应当与业务工作同部署、同落实、同考核。
第十条 医德医风建设实行档案化管理。单位为全体干部职工建立“医德医风档案”。
第十一条 医德医风建设管理情况实行积分制管理,基准分设为零分。
违法违规导致或可能导致医德医风建设不良的情形,记负分。
体现“以病人为中心、以质量为核心”的良好服务、医德医风高尚的情形,记正分。
第十二条 每次记分,根据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对医德医风影响程度的不同,采取不同的记分分值。
医务人员按年度进行积分,计入相应“医德医风档案”。每年的1月1日-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,五个年度为一个任期周期(职称晋升有特殊规定的除外)。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,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予以消除,下一周期重新开始积分。
第十三条 记分信息通过意见信箱、媒体报道、群众问卷调查、投诉电话、日常检查等途径和方式获得。
对记分信息核查属实的由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记分。被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的,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记分。
第十四条 医德医风建设实行巡查制度。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科室医德医风建设进行巡查,对巡查发现的问题,按照规定进行记分。
第十五条 因同一事件导致医务人员应记分的,对不同情形不重复记分,以高者记分一次。
第十六条 同一年度,拒不改正同一问题情形三次的,给予加倍记负分。
超过三次的,除前款规定的外,每超过一次,加倍记负分一次。
第十七条 记负分、记正分,在积分时可以相互抵消,最终以积正分或积负分予以结果运用。
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的,应当在依法行政处罚后给予记分,不能以记分代替处罚。
触犯其它法律、法规的,按照相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第十九条 医德医风积分实行通报制度。单位每季度公布一次医务人员积分情况。
第二节 积分管理
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正分:
(一)坚决抵制商业贿赂,主动上交难以拒收的财物的,一次记+1分;
(二)开展新技术、新项目,填补我市空白,为患者提供确切的诊疗效果,且患者反映良好、费用总负担不高于周边市同级医疗机构的,一次记+2分;
(三)在工作中,遇服务对象无理刁难,为顾全大局,继续履行职责,且能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,一次记+2分;
(四)有突出事迹,经市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,且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认可的,一次记+4分;
(五)实名检举他人有收受回扣、开单提成或乱收费等行为和不正之风,且情况属实的,一次记+6分。
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-1分:
(一)工作期间,未按要求着装的;
(二)工作期间,无正当理由迟到、早退、离岗、脱岗、串岗的;
(三)值班人员,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值班职责,不按时到岗的;
(四)带熟人插队加塞、挂人情号,遭投诉的;
(五)在工作过程中服务态度生、冷、硬、顶,与患者或其亲属发生争执的,或遭投诉的;
(六)未履行告知或保密义务,造成不良后果,负有主要责任的;
(七)未经批准,擅自参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办的座谈会、发布会、质量宣传、新闻宣传等活动的;
(八)发生医疗纠纷后,单位赔偿在1万元以下(含一万元),视危害情节在其中负有责任的;
(九)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被处“警告”行政处罚的。
第二十二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-2分:
(一)无正当理由,旷工半天的;
(二)上班期间,从事上网聊天、打游戏、下棋、打扑克等娱乐活动的;
(三)违反禁酒有关规定的;
(四)违反诊疗原则,开大处方或乱检查或滥用药,增加患者负担的;
(五)因服务态度、服务质量、医患沟通等问题,被媒体曝光的;
(六)发生医疗纠纷后,单位赔偿在1-15万元的,在其中负有责任的;
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-4分:
(一)无正当理由,旷工半天以上的;
(二)索要患者或其亲属财物,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(三)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或收受红包、不当得利的;
(四)因记帐操作错误等导致违规收费的;
(五)发生医疗纠纷后,单位赔偿在15-30万元的,在其中负有责任的;
(六)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被处“罚款”行政处罚的。
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-6分:
(一)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、药品、试剂等生产、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、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;
(二)私自收取病人诊疗现金的;
(三)超标准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或分解、重复收费等违规收费、乱收费的;
(四)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参加医疗药品、器械促销宣传的;
(五)向病人私自出售药品及其它物品的;
(六)发生医疗纠纷后,单位赔偿在30-50万元的,在其中负有责任的;
(七)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被处“暂停执业”行政处罚的。
第二十五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一次记-8分:
(一)发生突发事件时,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调度的;
(二)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管理的;
(三)违反《执业医师法》、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护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被处“吊销执业证书”行政处罚的;
(四)发生医疗纠纷后,单位赔偿在50万元以上,在其中负有责任的。
第二十六条 医疗纠纷责任要具体到医务人员。对承担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医务人员,按照适用条款记分;对承担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的医务人员,以不高于适用条款、不低于前一记分条款进行记分;对责任难以划分的,统一按适用条款记分。
第二十七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法违规的,按照所负责任,分别给予记负分,不因其中一人记分或数人的记分而免除其他人的记分。具体责任划分,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。
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记负分实行责任连带制度,所在科室的负责人(含团队组长)及相关负责人至少记医务人员应记分的25%。具体连带责任记分办法,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。
出现一次记负6分或负8分情形,除前款规定连带记分外,单位负责人至少记医务人员应记分的5%。
第二十九条 对医务人员记正分,属于团队合作完成的,由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大小,合理确定每位参与者的应记分,总分不超过一次记分分值的两倍。
第三十条 单位通过对患者随访等形式,开展满意度测评。
第四章 结果运用
第一节 积分运用
第三十一条 单位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积分作为年度考核、绩效考核、职称晋升、晋级、岗位聘用等的重要依据。
第三十二条 单位对积正分的医务人员,根据影响和产生效益的不同,按如下奖励:
(一)同等条件下,优先确定为年度考核“优秀”等次。
(二)同等条件下,优先确定为评先树优人选。
(三)同等条件下,优先确定为任期职称晋升、晋级人选。
第三十三条 对积负分的医务人员,根据不同的情形,按如下处理:
(一)责令限期改正。对每一次记负分,发出整改通知书,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。
(二)约谈谈话,年度内不得评先树优。同一个年度内,对负积分超过2分者。
(三)通报批评、责令做出书面检查。同一个年度内,对负积分超过3分者。
(四)脱岗培训。同一个年度内,对负积分超过4分者,脱岗培训一个月。
(五)停处方权、手术权等执业权。同一个年度内,对积负分超过5分者,停处方权、手术权等执业权至少三个月;对积负分超过6分者,停处方权、手术权等执业权至少六个月。
(六)延迟职称晋升。在一个任期内,对积负分超过8分者,延迟职称晋升至少一年。
(七)降低一个职务级别(工资级别)聘用。在一个聘期内,对积负分超过10分者,降低一个职务级别聘用至少6个月。
(八)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聘用。在一个聘期内,对积负分超过12分者,降低一个职务层次聘用至少12个月。
(九)吊销执业证书的,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办理。
第三十四条 《日照市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日卫发〔2015〕6号)实施之日起,未满一个任期周期的,参照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三条规定,以实际年度积分作为依据兑现奖惩。
第三十五条 单位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积分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指标依据,兑现绩效奖惩。具体奖惩办法,单位另行制定。
第三十六条 单位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积分作为任期职称晋升、晋级、岗位聘用量化赋分的指标,且至少占20%。
第二节 申诉
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对积分有异议的,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中新技术、新项目、大处方、乱检查、滥用药等用语含义参见《日照市医德医风建设管理办法(试行)》(日卫发〔2015〕6号)。
第三十九条 本方案由单位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6月5日起实施。
日照市皮肤病防治所
2015年6月5日